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91民初160号
原告:南阳市立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西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7799613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如意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咸兴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05044513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阳市立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如意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南阳市立林电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立林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立林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63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阳市立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乔洋
书 记 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