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金磊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东营金磊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502民初2553号
原告:苏和平,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16480042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苏和平与被告东营**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和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和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29227元及逾期利息损失5679.78元(逾期利息以292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2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29日,请求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合计34906.7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经营的名为“田园风味”的餐厅为被告制定的餐饮招待地点,被告因业务需要多次在原告处用餐。2016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就所欠餐饮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共欠原告餐饮费29227元。至今,该笔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被告**建安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2月18日,**建安公司出具欠款证明,载明:“东营**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用餐费及劳务费等欠苏和平餐费劳务费合计29227元,大写:贰万玖仟贰佰贰拾柒元整”。被告**建安公司在欠款证明上加盖“东营**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
原告主张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92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2月18日起,暂算至2019年4月29日,共逾期1166天,利息损失为5679.78元。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支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被告**建安公司欠原告苏和平餐饮及劳务费2922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922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679.78元及自2019年4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建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营**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和平欠款29227元及利息损失5679.78元,合计34906.78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以欠款292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67元,减半收取3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