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瑞等与***等排除妨害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辖终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女,193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伟,北京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彧,北京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志军,女,195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审被告: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东街甲24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军,董事长。 上诉人**瑞因与被上诉人***、付志军,原审被告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24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瑞上诉称,一审法院具有就本案失去公正审理的可能性,应当全院予以回避。一、(2020)京0101民特1023号民事裁定违反程序法规定,属于违法裁判;二、(2020)京0101民特1023号民事裁定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构成重复审理;三、(2020)京0101民特1023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错误裁定导致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综上,一审法院在有关本案的审理中,缺乏纠错能力,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付志军对于**瑞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付志军以其已取得北京市东城区刷子市胡同53号房屋的产权证书,但该房屋内仍有人居住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瑞及家庭成员从北京市东城区刷子市胡同53号房屋搬出,将房屋归还***、付志军,故本案属于侵权之诉,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侵权行为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案涉房屋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因该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 其次,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法律对法院审判职能的区域或等级性授权。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仅限于对案件管辖连接点的相关事实进行审查和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同时,管辖权是民事程序运作的前提。在管辖权审理阶段,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案涉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而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换言之,只要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交的初步证据在形式上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认定。故此,**瑞的上诉主张,均不属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和认定。 最后,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不动产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瑕疵,应予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的规定,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琴 审判员 李汉一 审判员 卫华 二○二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法官助理 李昂 法官助理 赵楚 书记员 何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