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4540号
原告:***,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东街**。
法定代表人:赵永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枫,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4718.8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60.6元、误工费4030.81元、受伤期间护理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51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居住在本市东城区××胡同14号院。2019年被告负责对东城区南锣鼓巷四条胡同(含××胡同)及院内综合整治提升项目进行施工,在对××胡同14号院翻修地面砖后造成院内地面不平整,导致原告在2021年3月16日在院内被凹凸不平的地面砖绊倒受伤,被告作为该项目的施工方及管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应当明确而正确。2019年5月,被告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东城区南锣鼓巷四条胡同(××胡同、帽儿胡同、蓑衣胡同、福祥胡同)及院内综合整治提升项目(施工)发包给北京市东城区房屋修建工程公司,××胡同14号院的施工方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原告以该院内地面砖不平整导致其摔倒受伤为由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其主体不适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艳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玲杉
法官助理 刘连康
书 记 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