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4142号
原告:***,女,194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美术馆东街甲24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准,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晓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连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