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龙世杰廷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京0118行初102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常艳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乔小增,男,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粟蓉,女,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

第三人北京天龙世杰廷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政府大街9号政府办公楼106室—763(新城子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顺,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第三人于原告举报、投诉后于2020年2月20日变更注册地址。被告在原告举报、投诉后,未对侵权责任人立案调查,反而配合第三人变更注册地址,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重失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房产无法正常出租,经济利益受损,给原告身心带来极大伤害。请求:1.判决被告对第三人在密云区某街210-9号房产地址上的工商注册登记行为及在原告举报、投诉后依然配合第三人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的行为违法;2.判决被告履行特定法定职责,对原告房产地址被冒名注册公司一案进行立案调查,明确侵权责任人并书面告知原告;3.判决被告履行特定法定职责,对本案中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登记主管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审查并追责;4.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全部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一般是指诉讼请求指向一个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而被诉行政行为一般仅指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如果原告提起诉讼针对的是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多个各自独立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一案一诉”的受理原则,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的情形。本案中,原告***提出的第一、第二、第四项诉讼请求,因涉及不同的诉讼标的,无法在同一案件中予以审理,故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提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内部自我监督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本案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问题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其仍坚持所诉请求。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铁军

审  判  员   王艳菊

审  判  员   李慧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兆慧

法 官 助 理   王瑾卿

法 官 助 理   刘海香

书  记  员   蔡红超

书  记  员   张思雨

书  记  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