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堃喆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九台区城东春翔土建维修队与吉林省堃喆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25号

申请人:九台区城东春祥土建维修队,住所地:九台区工农街。

经营者:李祥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被申请人:吉林省堃喆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继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原告九台区城东春祥土建维修队诉被告吉林省堃喆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台区城东春祥土建维修队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74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堃喆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账号:X内的人民币X元。

二、查封长春市九台区东馨医护养老产业基地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苗圃委,不动产权证号:吉(X)九台区不动产权第X号,共有宗地面积X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