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660号
申请保全人:九台区城***土建维修队,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经营者:李祥志。
被保全人:吉林省堃喆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绿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继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区城***土建维修队与被告吉林省堃喆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