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22民初335号
申请人:***,男,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申请人:吉林省新绿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市纪家镇姜家村九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新绿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新绿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新绿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