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22民初335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吉林省新绿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市纪家镇姜家村九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新绿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吉0122民初3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吉林省新绿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现因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新绿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故应解除对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吉新支行账号(22050131270000000141)内存款27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吉林省新绿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吉新支行账号(22050131270000000141)内存款2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