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6民初3083号
原告:***兴盛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新绿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盛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新绿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盛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94.00元减半收取659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