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2民初5351号
原告: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合兴路示范街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9号。
法定代表人:顾灿红。
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赵叶。
原告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市合兴路示范街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靖江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06元减半收取计445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孟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