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4民初12368号
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京川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京川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972元,由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