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8189号
原告:江苏京川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双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9611456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赛男,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龙马街15号院1幢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1174261A。
法定代表人:董骝。
原告江苏京川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苏京川水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京川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