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天宸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海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2民初12553号
原告沈阳天宸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辽宁海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被告***,女,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原告沈阳天宸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海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天宸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沈阳天宸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