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921民初1951号
原告辽宁海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前进路70号14.
法定代表人杨树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阜蒙县建阜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蒋志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辽宁海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海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海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辽宁海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雪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霍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