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11022号
原告:深圳市锐奥意象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普查。
委托代理人:安艳宾,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锐奥意象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锐奥意象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锐奥意象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88.8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4.4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