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2民终1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78号国家(青岛)通信产业园2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7906608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岛***(青岛)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远设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9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腾远设计公司向***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的工资1093053.87元;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腾远设计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69614元;3.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腾远设计公司向***支付带薪年休假194928元;4.一、二审诉讼费,***设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工资差额,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改判,支持***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的工资差额1093053.87元。(一)***与腾远设计公司劳动关系自1997年10月起连续计算,退一步讲即便按照腾远设计公司自认的2008年8月20日入职,原审法院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仅处理2020年8月3日之后的工资差额请求系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1、***与腾远设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青岛腾远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历史名称:青岛腾远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均存在劳动关系。以上三主体字号均为“腾远”、主营业务均为“建筑工程设计”注册地址均为“市南区香港西路22号”、实际控制人均相同,存续时间连续无断开,表***设计公司与青岛腾远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和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系关联公司。虽***为腾远设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股东,曾***设计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但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受公司管理制度的约束,深度参与公司运营管理,此情形下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形成劳动关系。2、退一步讲,腾远设计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多次自述(自认)自2008年腾远设计公司设立后与***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至迟于2008年8月20日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在本案劳动仲裁裁决书载明,“被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辩称:申请人自被申请人于2008年8月20日登记成立时入职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2008年8月至2021年5月的社会保险”。也就是说腾远设计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已自认与***自腾远设计公司2008年8月20日登记成立时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至迟于2008年8月20日建立。3、原审判决仅以***在腾远设计公司处担任法定代表人为由认定***在腾远设计公司处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范围,故主张该期间的工资、年休假工资等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不予处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认定有三个实质条件,一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二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三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为腾远设计公司提供劳动,深度参与腾远设计公司处的经营管理,***受公司管理制度的约束,受到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约束,腾远设计公司为***发放劳动报酬。***与腾远设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形式要件,同时完全满足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二)***在腾远设计公司处实行年薪制,年薪的发放分为三部分,腾远设计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年薪,构成拖欠工资。***在腾远设计公司处实行年薪制。薪资标准:每年的年薪标准在每年春节前由薪酬委员会开会确定上一年度薪资标准。发放方式:年薪的发放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每年按月由公司账户发放固定数额工资,第二部分是每年春节前,由公司账户发放一笔上一年度的年薪,第三部分是每年中秋节前,***设计公司处人事部门总监**与人事专员**等的个人账户发放一笔上一年度的年薪。腾远设计公司在另案(2021)鲁0212民初9898号案件中认可**、**为其工作人员,通过该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该三人的银行流水来看,该三人每年固定时间向***等多名腾远设计公司处高级管理人员等工作人员进行大额转账,部分明确备注为“年终奖”等字样,该三人转账数额为***年薪组成部分。按照腾远设计公司处年薪发放方式,***工作至2021年5月18日,即2020年为完整工作年度,腾远设计公司应于2021年春节前、中秋节前安排人事部门总监**等人的个人账户向***发放2020年年薪的第二、第三部分,但腾远设计公司至今未予发放。且目前已至2022年11月,腾远设计公司未在2022年中秋节前发放***2021年第三部分年薪。(三)腾远设计公司应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的工资1093053.87元。***2018年至2021年薪资发放情况如下:(1)2018年年薪标准:税前252万:第一部分:按月由公司账户发放固定数额工资;第二部分:2019年1月30日由公司转账459410元;第三部分:2019年7月23日至24日由**个人分7笔转账合计101万元。(2)2019年年薪标准:按照上一年度税前252万计算;税后实发合计1695877.07元:第一部分:按月由公司账户发放固定数额工资497238.94元;第二部分:2020年1月22日由公司转账438638.13元;第三部分:2020年7月27日由**、**个人通过青岛银行转账合计76万元。(3)2020年年薪标准:在2021年春节由**转述腾远设计公司意见降薪;税后实发合计至今发放602823.2元。第一部分:按月由公司账户发放固定数额工资602823.2元;第二部分、第三部分未予发放,较2019年税后实发数额1695877.07元相比少了1093053.87元。(4)2021年***工作至5月17日,腾远设计公司至今未发放***2021年5月工资。且目前已至2022年11月,腾远设计公司未在2022年春节前及中秋节前按照年薪发放方式发放***2021年第二、第三部分年薪。由上述发放方式和发放数额可知,***在腾远设计公司处实行年薪制,即便2020年与2019均按照2018年税前252万元年薪计算,仅2020年年薪,***2020年年薪税后实发数额602823.2元较2019年税后实发数额1695877.07元相比少了1093053.87元差额,构成降薪,腾远设计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以上有一审腾远设计公司和我方提交的银行流水及明细表为据。退一步讲,暂且不看年薪发放方式,即便按照每年银行流水实发数额核算,仅2020年年薪,***2019年实发到手数额为1982627.14元,2020年实发到手数额为1826454.53元,仍有156172.61元的工资差额,构成欠薪,腾远设计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数额,原判决对于事实认定错误,应予改判支持腾远设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69614元。1、关于工作年限。***在一审中提交青岛腾远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历史名称:青岛腾远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历史名称:青岛腾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内档材料各一宗,证明以上三主体字号均为“腾远”、主营业务均为“建筑工程设计”注册地址均为“市南区香港西路22号”实际控制人均相同,存续时间连续无断开,表***设计公司与青岛腾远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系关联公司。虽然***为腾远设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股东,***设计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董事、合伙人,但同时深度参与公司运营管理,受公司管理制度的约束,受到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约束,与腾远设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此情形下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形成劳动关系。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在腾远设计公司处的工作年限应自1997年10月10日青岛腾远工程有限公司登记设立时连续计算,为24年。2、关于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数额。《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青岛市相关部门统一了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计算基数等相关问题的标准,其中,用人单位未依法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其入职之日起算,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受最高十二年的限制。据此,腾远设计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数额为20418×11+20418×12=469614元;三、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应予改判支持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94928元。腾远设计公司未安排***休年休假,应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腾远设计公司违法为***降薪,腾远设计公司经与***确认2018年年薪标准为252万元,按照年薪252万元数额计算***日工资数额为2520000/12/21.75=9655.17元,***累计工作年限已满20年,其在2020年度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的条件,腾远设计公司应支付***2020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9655.17×15×2=289655.1元。即便按照2019年税后实发数额1695877.07元计算,腾远设计公司应支付***2018至2020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695877.07/12/21.75×15×2=194928元。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改判。 腾远设计公司辩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腾远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腾远设计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工资337744.1元;2.依法判令腾远设计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418元;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腾远设计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的工资2470000元;2.判令腾远设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15016元;3.判令腾远设计公司支付***2014年至2020年带薪年休假工资600000元;4.判令腾远设计公司支付***2020年项目提成2550000元;5.案件受理费***设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腾远设计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登记成立,***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期间在腾远设计公司处担任法定代表人(***持有腾远设计公司的股份比例为25.14%,系腾远设计公司第一大股东。腾远设计公司于2014年增加股东,***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后,持有腾远设计公司的股权比例变更为11.32%,并变为腾远设计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期间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20年8月3日,腾远设计公司处法定代表人由***变更登记为**,***此后在腾远设计公司处从事管理工作,最后出勤至2021年5月18日。 2018年1月1日,***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与腾远设计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腾远设计公司处从事总经理工作,月薪12000元,绩效奖金根据实际贡献确定。2020年12月31日,腾远设计公司、***又签订一份期限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月薪12000元。绩效奖金根据***在年度内参与的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及项目回款及盈利情况等以年度为期间综合计算,***设计公司确定。腾远设计公司于每月6日前以货币形式或转载形式足额支付,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提交的银行交易清单显示,腾远设计公司于2020年9月7日、9月29日、11月6日、12月7日向***支付的实发工资金额分别为21382.8元、56382.8元、21284.8元、20481.6元。腾远设计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2020年8月份至2020年11月份的实发工资金额分别为21382.8元、56382.8元、21284.8元、20481.6元,2020年12月份至2021年4月份的实发工资金额分别为22461.6元、243806.4元、23580.1元、22448元、22448元。腾远设计公司提交的建设银行代收代付历史明细显示,腾远设计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6日向***支付22461.6元、于2月7日向***支付243806.4元、于3月5日向***支付23580.1元、于4月6日向***支付22448元、于5于6日向***支付22448元。 2021年5月18日,******设计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辞职通知书”,腾远设计公司为其出具解除/终止合同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解除原因为“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腾远设计公司、***均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解除原因是***申请辞职。 **,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青岛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金额为81671元(每月为6806元)。 本案诉讼前,***作为申请人以腾远设计公司为被申请人因劳动报酬等争议向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付的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的工资2470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50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至2020年带薪年休假工资6000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项目提成2550000元。2021年7月9日,申请人当庭明确第2***请求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5万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青崂劳人仲案字(2021)第665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工资337744.1元。二、被申请人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418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各***请求。该裁决书送达后,腾远设计公司对此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即为本案,***亦起诉至一审法院,案号(2021)鲁0212民初9963号,并入本案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关***设计公司提出中止审理的抗辩意见,虽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设计公司、***及他人之间因公司解散纠纷存在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但本案不以上述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不具有中止审理的法定条件,故,对腾远设计公司中止本案审理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主张的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的工资,首先,***自2008年8月20日腾远设计公司成立时至2020年8月2日期间担***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高,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能够左右公司决策、管理、经营,其与公司之间关于薪酬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应属公司法调整范围,故,对于***主张的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2日期间的工资、年休假工资等请求,因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2020年8月3日后,***不再担***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该期间双方之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双方在该期间关于薪酬的纠纷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根据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约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总经理工作,月薪12000元,绩效奖金根据实际贡献确定。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月薪12000元。根据***提交的银行交易清单及腾远设计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明细、银行代收代付明细显示,腾远设计公司向***发放了2020年8月份至2020年11月份工资分别为21382.8元、56382.8元、21284.8元、20481.6元,并于2021年1月6日向***支付2020年12月份工资22461.6元、于2月7日向***支付2021月份工资243806.4元、于3月5日向***支付2021年2月份工资23580.1元、于4月6日向***支付2021年3月份工资22448元、于5月6日向***支付2021年4月份工资22448元。***提交其个人收入证明及2017年6月2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银行交易流水,主张其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收入标准均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但因该期间***担***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系公司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其收入并非单纯的“工资”,其主张按照该期间的收入标准核发2020年8月3日之后的工资,不具有事实法律依据。腾远设计公司向***发放的上述2020年8月份至2021年4月份工资均高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12000元,***亦未举证证明其每月应发绩效数额高***设计公司已向其发放的金额,在此情况下,***要求腾远设计公司支付其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的工资,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本案系因***辞职而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因***于2021年5月辞职,最后出勤至2021年5月18日,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腾远设计公司已向***支付工资至2021年4月份,***未举证证***设计公司还欠付其其他劳动报酬,亦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故,一审法院对***主张的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由于***自2020年8月3日才与腾远设计公司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至2020年12月31日,其连续工作期间不满12个月,对其主张的2020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提成,***未能举证证明其2020年享受提成待遇的具体事实,对其主张的提成25500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条规定,判决:一、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不支付***2020年12月份至2021年4月份的工资337744.1元;二、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418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青岛腾远设计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一宗,证明事项:1、2014年1月,上海悉地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悉地公司)受让股权后持股比例55%,成为腾远设计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仅为11.32%;2、腾远设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共7人,其中***、**一、**、庄葵四人由上海悉地公司任命;3、腾远设计公司的董事会选举***为董事长,聘任***为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4、***与腾远设计公司签订多份书面劳动合同(见一审***提交的证据1)明确约定***担***设计公司的总经理。任职期间,***全面负责腾远设计公司的经营管理、承揽项目、人事任免以及召集会议、监督协调等工作。综上,***与腾远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负责公司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足以认定腾远公司与***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证据二、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一份,证明事项:2021年1月15日,腾远设计公司召开股东会免除***的董事职务。证据三、**、**、***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3份,证明事项:**、**、******设计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该三人系腾远公司职工。该三人向***的转款是腾远设计公司发放***薪资的方式之一,发放数额构成***薪资的组成部分。证据四、工作联系单2份、2017年分公司一次性奖金明细1份、现金工资表1份,证明事项:1、腾远设计公司的各分公司的2017年度的年终奖金于2018年2月11日完成核算审批,上述奖金发放于2018年2月11日之后;2、腾远设计公司的2017年度的年终奖金中有约1800万元为使用现金发放,上述奖金发放于2018年3月27日之后,其中1300万元于2018年9月底前支付给员工;3、综合以上,足以证***设计公司的薪酬发放惯例方式为当年年终奖于第二年核算发放,其中的第一部分在次年的春节左右发放,第二部分在次年中秋节左右发放,还有不定期的现金发放方式。年终奖为薪资组成部分。证据五、**、***、**的银行转账流水一宗(系申请崂山法院开具调查令调取),证明事项:1、腾远设计公司通过其人力资源总监**、人力资源专员***和**的个人账户向该司员工发放工资和奖金;2、2016年2月3日,**的青岛银行账户入账3597203.47元,交易描述为“代发工资”。3、2016年2月4日,**通过青岛银行账户向***转账461170元,备注“年终奖金,2015,您辛苦了!”;2016年2月5日,腾远设计公司向**账户转账20万元,备注为“**年终奖”,腾远设计公司通过**账户向***发放年终奖金。4、2016年2月,**分别向***、**(腾远设计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腾远设计公司的副总经理)、**(腾远设计公司的品宣部员工)等腾远设计公司的23名员工转账24笔;5、腾远设计公司通过**、***、**的个人银行账户向***及腾远设计公司的其他员工转账汇款是腾远设计公司发放工资的重要方式之一。证据六、“腾远董事、股东群”微信群聊记录,一宗,证明事项:1、本群用***设计公司股东、高管沟通工作事宜;2、2021年1月,腾远设计公司的股东会免除了***和**的董事职务后,腾远设计公司无故减少了***以及**的劳动报酬即2020年度的年终奖金,该二人对腾远设计公司的恶意降薪行为提出异议,主张追索劳动报酬,并因此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腾远设计公司质证称:该六份证据均不是新证据,不符合二审提交新证据的规则,不应当予以采纳。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1、2、3无异议,证明事项4不予认可。***具有创始股东甚至是大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多重身份,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工资薪酬发放等等具有决定权,***不是作为劳动者身份接受腾远设计公司的管理指挥,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主体之下,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投资者的利益关系,依法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无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职工身份无异议,转款是薪资组成部分不予认可。在腾远设计公司与另案原告**一案中也对该事实进行了查证说明。该三人是按照***指示进行转款,并不清楚转账的性质,无法证明属于薪资的构成部分。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和证明事项不予认可。该材料是***自行保存提供并签字,如果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应当要归入公司档案留存,***的行为首先违反了公司保密义务,其在离职后长达近三年时间均未***设计公司移交其掌握的公司相关材料以及该证据不排除***利用职务便利单方制作的可能性,公司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从该证据时间显示是2017年,也不能证明2019年往后的工资发放模式。该证据显示审批程序并未全部完成,行政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制表人等等均没有签字。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真实性及证明事项不予认可。经与相关人员沟通了解,转账是由***安排的,***时任公司领导,员工根据领导的指示转账,对转账款项的性质并不清楚,***关于个人转账属于工资发放的惯例缺乏事实依据,而且2016年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2020年、2021年的薪酬标准。在***离职后,公司通过多种途径联系要求其说明多笔资金的用途和流向,一直未收到回复,公司已另案对其提起有关侵害公司利益的诉讼。对证据六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明事项不予认可。从对话内容来看,仅是***的自行陈述。 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二审**的其他事实与一审**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与腾远设计公司在2008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腾远设计公司是否欠付***劳动报酬及带薪年休假工资;3、腾远设计公司应否向***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第一个诉争焦点,本院认为,2008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日期间,***担任过腾远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尽管***系腾远设计公司的大股东,但其在上述期间与腾远设计公司签订过数份劳动合同,腾远设计公司对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劳动合同的签订说***设计公司与***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对腾远设计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既是行使股东权利,同时也是在为腾远设计公司提供劳动。腾远设计公司按月向***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而法律并未排斥股东的劳动者身份,故,应当认定***与腾远设计公司在2008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第二个诉争焦点,本院认为,***主张其工资发放系年薪制,2020年工资发放数额明显低于2019年,腾远设计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欠付的工资差额。腾远设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对其主张的年薪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在2020年8月2日之前一直担***设计公司总经理,其自认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中必然包括对薪资薪酬发放的管理。故,在2020年8月2日之前***主***设计公司欠发其工资明显与常理不符。在2020年8月2日之后,根据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总经理工作,月薪12000元,绩效奖金根据实际贡献确定。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月薪12000元。而***提交的银行交易清单及腾远设计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明细及银行代收代付明细显示,在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腾远设计公司向其发放的工资均高于12000元,***未举证证明其每月应发绩效数额高***设计公司已向其发放的金额。故,***关***设计公司在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欠付其劳动报酬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至于***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本院认为,***系腾远设计公司的大股东、高级管理层,其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其对自身年休假具有决定权,不存在用人单位为其安排年休假的问题,其即便未休带薪年休假也是其本人原因造成。故,其主***设计公司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三个诉争焦点,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设计公司欠付其劳动报酬,亦未举证证***设计公司存在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因此,原审对***关于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虽有部分成立,但并不影响一审判决结果,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宿 敏 审 判 员  马 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张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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