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28执165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78号国家(青岛)通信产业园2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7906608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城北105国道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8879212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828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设计费3623989.82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10月14日以电子送达平台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2023年11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数家银行开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 3.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1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车辆。 4.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1月23日向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自然资源部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5.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2023年11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支付宝、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发现上述账户中有存款信息。 6.本院于2023年10月91日、2023年11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将被执行人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的调查结果及结案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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