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29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所住地:济宁市高新区开发区柳行办事处南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6212168B。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执行人:山东泽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汇祥路南、嘉诚路东128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6282888T。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222号民事调节书的确认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山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