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29执恢258号
申请执行人:嘉祥县马集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嘉祥县。
被执行人:嘉祥县马集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嘉祥县。
申请执行人嘉祥县马集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嘉祥县马集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2016)鲁0829执307号,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的确认及嘉祥县马集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被执行人嘉祥县马集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