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执24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CHARXN。住所地**县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苏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性,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李兰云,女性,1976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吕前平,男性,1969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杜成林,男性,1970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刘香芬,女性,1969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山东泽华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6282888T。住。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汇祥路南诚路东128米处。
法定代表人:吕前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兰云、吕前平、杜成林、刘香芬、山东泽华建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9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569197.79元,被执行人负担相应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2月0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9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案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岳贤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