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952号
原告:***,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山东泽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经济开发区汇祥路南、嘉诚路东128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6282888T。
法定代表人:吕前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庄(特别授权),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宁园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嘉祥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新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EK1D4M。
法定代表人:王恒川,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泽华建安有限公司、***、济宁园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一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郏熔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