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泽华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泽华建安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执保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7日生效的(2020)鲁08民初7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准予申请人山东泽华建安有限公司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32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申请。(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的账户20337082900100000313121000156存款58344275.76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 书记员  宋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