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陕西正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5584号 原告:陕西正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陕西正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陕西正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市劳仲案字[2022]第HT160号裁决书第二项内容为无效裁决;2.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0元;3.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5620.0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劳动法规定,被告认为原告为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不属于劳动争议,故仲裁委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依据。因原、被告还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被告至今也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被告应当返岗继续工作,即使被告不想在要原告处工作,被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告知原告。当原告接到劳动仲裁机构开庭通知时才得知被告单方解除合同,在双方并未协商一致或原告同意的前提下,仲裁委即使认为不能调解,在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裁决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因为对被告的离职原告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原告为了让员工可以休一个长假,每年会将年假安排在春节前,这样的话,员工可以加上春节的七天假期可以有一个很好的度假周期,该仲裁委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中,被告因与原告发生劳动争议,被告申请仲裁后,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HT15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正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2年4月21日解除;二、本裁决10日内,被申请人陕西正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缴纳2017年4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具体缴费数额及办法以社保经办部门审核认定为准,用人单位和个人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已缴纳部分不再重复缴纳);三、本裁决生效10日内,被申请人陕西正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6000元;四、本裁决生效10日内,被申请人陕西正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5620.05元。”该裁决每项所确定的数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23400元(1950元/月×12个月),根据上述规定,该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原告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正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