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功民初字第36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
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天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天津开发区天辰工贸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娄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