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莘阳天然气有限公司

***、莘县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行终18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莘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莘县政府街003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国,县长。

原审第三人莘县莘阳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政府街东首丽水嘉苑小区2号楼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许树之,董事长。

***因诉莘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2020)鲁15行初1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莘县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出于自愿,不影响也不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规避法律之嫌,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晖

审 判 员  韩 勇

审 判 员  蒋炎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美

书 记 员  孟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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