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2482号
原告:***达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东升路888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91331701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大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海源北路海源高新天地1幢1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98173500。
法定代表人:易治成,职务总经理。
原告***达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大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达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达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