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处罚类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琼9005行审154号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文昌市文城镇文蔚路55号文昌市就业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副主任。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乡皮村北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综执罚字[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9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称,经查实,2017年1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夹带泥土造成文昌市文城镇昌盛路工地污染。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9号处罚决定并将其送达当事人,本局于2018年8月2日将《罚没款催缴通知书》(文综执催字[2018]4号)送达当事人要求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0元。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内容。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立案审批表;2.现场检查记录;3.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4.询问笔录;5.营业执照;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7.行政处罚审批表;8.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0.罚没催缴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1.相片。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夹带泥土造成文昌市文城镇昌盛路工地污染的行为事实清楚,有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进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进行了执行催告。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主动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在催告期限内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文)综执罚字[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尚未缴交的5000元罚款,由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严世棉

人民陪审员唐建峰

人民陪审员*用

二0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潘泰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审核:严世棉撰稿:严世棉校对:***印刷:***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18年10月8日印制(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