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30民初2414号
原告: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魏宽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娟,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帅磊,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能怀来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土木镇炮儿村
法定代表人:郑俊斌,经理。
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华能怀来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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