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新疆达风变电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7民初164号
原告: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魏宽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冠章,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达风变电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托里乡。
法定代表人:薛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全领,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达风变电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新疆达风升压站3#主变增容扩建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原告承担新疆达风升压站3#主变增容扩建工程的现场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监理费为305200元。2011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监理费调整为490200元。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监理业务,且该监理工程已移交被告使用。但被告仅支付196080元,剩余监理费294120元一直未支付。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监理费294120元。故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监理费294120元及利息损失1563.74元(利息损失自2018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1月18日,要求支付至实际支付监理费之日止),共计295683.74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新疆达风变电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县托里乡,双方履行合同的地点“新疆达坂城区域场”亦位于××县内。故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合同中并未选择管辖法院,而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乌鲁木齐县辖区内,故被告异议成立,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新疆达风变电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红泉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