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6434号 原告: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48号。 负责人:***,主任。 原告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向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经催缴多次,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仍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