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丰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2646号
原告: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55元,由原告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