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2671号
原告: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