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9民初1263号
原告: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润诚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37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润诚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 明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