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强冠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民申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西藏强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士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彦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杨蓉,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藏强冠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智达公司)、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以下简称建智达西藏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1民终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西藏强冠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 1、一审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虽然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鉴定,再审申请人未反对,但是也没有明确表示接受鉴定结论的约束。2、鉴定结果严重错误,不具有任何证明力。虽然鉴定属于法院组织,但是鉴定报告作为证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一、二审法院对《装饰、装修预(决)算表》认为只是双方的预算价格,双方未进行决算,所以不按照该价格进行决算的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建智达公司、建智达西藏分公司答辩称:一、二审法院所确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以鉴定程序不合法,认定证据不清及适用法律不当为由申请再审,与事实不符。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藏强冠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审查如下:

一、关于一审法院委托西藏磊鑫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存在程序问题。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案涉合同双方对装饰装修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有异议且合同未进行最终结算的情况下,在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对案涉装饰装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前提下,针对双方有争议的装饰装修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结论在一审庭审中已经经过各方当事人质证,再审申请人虽然对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但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在原审中以程序违法等事由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西藏磊鑫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司法鉴定,并以《司法鉴定意见书》来认定再审申请人完成的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再审申请人的该再审事由不成立。

二、关于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计价依据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装修合同签订的同时,双方虽然对案涉装饰装修合同进行了预算,但双方对装修款进行的预算不能等同于对装修款进行了结算,且本案中二被申请人主张再审申请人并未完成全部装修内容,双方就装饰装修工程也未进行最终结算,原审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在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对再审申请人完成的装修内容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再审申请人已完成的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为297 045.57元。鉴于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及工程款存有异议且未进行最终结算的事实,原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确认再审申请人所完成的装修造价,其认定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装修内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装修款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关于双方应以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藏强冠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尼玛次仁

审  判  员   赵 晓 联

审  判  员   白玛央宗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文 静

书  记  员   贡  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