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21财保417号
申请人: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34382071B。    
法定代表人:崔可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高新农业经济新区团结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1MA783M0B34。    
法定代表人:周荣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825458元为限额进行保全。申请人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保单号:1237801390144667597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825458元为限额进行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825458元为限额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    
案件申请费4647.29元,由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代先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