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8民初220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河北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新八一路91号矿北生活区18号楼2层2单元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MA07TXKE3E。
法定代表人:韩素彦,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0元,减半收取计7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永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