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3民初884号之一

原告:***,女,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如(系原告丈夫),住内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增,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内丘县,系原告所在单位邢台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内丘分公司推荐。

被告:**渤,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延军,邢台市信都区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邱宏彬,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现在邢台监狱服刑。

被告:河北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新八一路**矿北生活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MA07TXKE3E。

法定代表人:韩素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永志,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渤、邱宏彬、河北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国鹏

审 判 员  王晓娟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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