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342号之一
原告:南县鑫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秋亮。
原告南县鑫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南县鑫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县鑫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54元,减半收取计137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727元,由原告南县鑫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时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邝艳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