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342号
申请人:南县鑫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秋亮。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县鑫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省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县鑫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航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9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县鑫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航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石时进
人民陪审员 骆玉香
人民陪审员 陈 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邝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