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南县鑫宇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3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县鑫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秋亮。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县鑫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省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2)湘0105民初1342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航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县鑫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县鑫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石时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邝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