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鑫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621执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湖南鑫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鹿角卫生院内)。
法定代表人:**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鑫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岳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的岳县劳人裁字[2021]120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湖南鑫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岳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岳县劳人裁字[2021]12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岳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岳县劳人裁字[2021]12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终结对本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荣幸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