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民终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鼎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国兴大厦三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5952801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高山坡居委会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7511222535。
上诉人(原审被告):寻艳,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白塘乡万红村七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740906746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鑫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79155506R。
法定代表人:**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新港居委会三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6807267370。
上诉人岳阳鼎源置业有限公司、***、寻艳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鑫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8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2年3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指定银行或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9876元,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岳阳鼎源置业有限公司、***、寻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冰
审判员***
审判员王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