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繖南鑫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天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21民初3118号
原告:湖南鑫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欣荣村鹿角卫生院院内。
法定代表人:邹艳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勇兵,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公司员工。
被告:岳阳天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中湘街1号。
法定代表人:胥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飞,男,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湖南鑫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天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9日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邹艳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勇兵、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建筑工程款574417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9年1月26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被告开发的天玺花园G栋住宅楼承包给原告施工,包工包料以实际建筑面积1390元/m2计算工程款;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付结算工程款总额的95%给原告。但直到现在被告尚未支付一分钱的工程款给原告。目前该工程已竣工验收,该工程建设都是原告垫资,原告到处自筹建设资金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和材料,艰难维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诉状,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出入。本案的工程款确实没有到位,尽管双方有合同,但是我们天玺公司资金不足,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我们只能按照双方的特别约定,以天玺花园G栋的房屋抵付工程款。
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据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告承包了被告G栋房屋施工及工程内容和单价;证据二、竣工验收备案卷宗,证明原告承包的建设工程已依合同完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证据三、催款通知书,证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原告做到了催款义务;证据四、工程竣工结算表,证明工程完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应付给原告的工程款数目。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三、四无异议。
被告举证:折价协议书,证明以双方约定以房子抵工程款。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但是被告无法履行义务,房子已被冻结,过不了户。
审理查明:2019年1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被告将自己开发的天玺花园G栋住宅楼承包给原告施工,包工包料;以实际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390元标准计算;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付95%给原告;房屋销售款优先支付工程款;如发包方未将房屋销售款优先支付承包方工程款,又不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则西单元不得销售,可由承包方自售抵工程款;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1日。合同订立后,原告进场施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将规划予以调整,将原规划18套调整为24套,致原告的施工时断时续,实际施工的外墙于2021年5月完工,内部装修楼梯、公共设施、路面硬化、给排水管网、强弱电路等2021年7月、8月完成,2021年9月14日全部工程通过验收。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8月20日、2021年9月16日分别向被告送达《催款通知》,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没有支付。双方经结算,确认整个工程按照1390元每平方计算、实际竣工面积4350平方米、工程总价6046500元。2021年9月16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折价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天玺花园G栋项目属于原告包工、包料全带资承建,已经验收合格,因被告方资金短缺一直未向原告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本着平利、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就被告方开发的天玺花园G栋共计11套进行折价抵押给乙方,折价抵押房屋楼层及房号:一层104房、二层202房、三层301房、302房、303房、304房、四层401房、402房、403房、404房。折价抵押总价3627899.09元。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鑫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天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有效合同。合同成立后,被告根据实际情况对设计规划进行了变更,并将此情况如实告知了原告,原告未就变更的内容提出异议,且实际施工完毕,双方对全部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应视为有效。原告已完成施工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多次向被告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被告均未将应付工程款及时支付,过错在被告。双方《折价协议书》所涉房屋楼层及房号被依法冻结,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已确认工程款总额60465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5744175元,没有超出合理限度,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阳天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鑫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441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0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