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执3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62107915506R,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欣荣村。
法定代表人:邹艳琼,总经理。
被执行人:***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600559528017H,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金鹗中路国兴大厦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被执行人:寻艳,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被执行人:许志文,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源置业有限公司、***、寻艳、许志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1)湘0602民初8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源置业有限公司、***、寻艳、许志文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2年7月7日、8月15日等多次总对总财产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源置业有限公司、***、寻艳、许志文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并予以冻结并划拨,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车牌号为湘FE××**,被执行人许志文名下有车辆,车牌号为湘FA××**,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暂不予处置,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7月6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7月6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公积金信息;于2022年7月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
2022年8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源置业有限公司、***、寻艳、许志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8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8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6711028元,已执行到位19802.83元,尚有债权669122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源置业有限公司、***、寻艳、许志文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源置业有限公司、***、寻艳、许志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正亚
审 判 员 周石保
审 判 员 陈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许凌云
书 记 员 刘炽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