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民终29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正中湘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3294807671。
法定代表人:胥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天成花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圳,男,1995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天成花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赫子兰,女,193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敏,女,1978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鑫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岳阳惠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欣荣村(鹿角卫生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79155506R。
法定代表人:邹艳琼,总经理。
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圳、赫子兰、唐敏、岳阳县鑫惠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1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45元,减半收取3072.5元,由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顺容
审判员  任 燕
审判员  张 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