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1执3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欣荣村鹿角卫生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中湘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329480767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1)湘0621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621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维
审 判 员 荣 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曾映菘
书 记 员 陈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