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瑞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六执字第27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油坊桥贾东村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开发土地Y09-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申请执行江苏中瑞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化学工业园区Y09-2-1号地块,被执行人已给付8万元,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27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章跃辉
执行员余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