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云南分院、田景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8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云南分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城市新宸商务大厦**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724687615。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锦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油坊桥贾东村**/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1117N。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云南分院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民法院(2020)云0828民初1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云南分院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云南分院的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银河北庭****。《民法通则》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本案属***请求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云南分院向其支付款项,***作为接受给付一方,其,其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或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法院(2020)云0828民初11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所在地位于云南省澜沧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故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云南分院主张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或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汪瑞